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内容很丰富,首先_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 1327—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桥准》、工业炉窑执行GB 9078—1996《T业炉畜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 GB 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佛妒执行 GB 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 4915—1996《水混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 14761.1~14761.7— 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 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法律依据:
国家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_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_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 1327—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桥准》、工业炉窑执行GB 9078—1996《T业炉畜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 GB 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佛妒执行 GB 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 4915—1996《水混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 14761.1~14761.7— 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 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_1. 2. 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热行本标准。
_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_
2 引用标准_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_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_3 定义_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_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于空气为基准。_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_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简中污染物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_
3. 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_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h 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