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这个期间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为了更周全的保护自然人的特定利益,将民事权利能力延伸至出生前和死亡后。胎儿在出生前涉及其利益保护的,视其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他的各项权利在其出生前就已经存在,但是还不能享有和行使,对于胎儿的利益保护需注意几个问题: (1)涉及胎儿的利益保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需以其“娩出时为活体”为条件,是附条件的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在其出生前其民事权利能力只是“视为“存在,并不能享有和行使,其母亲也不能代替他行使,只有出生以后,满足“娩出时为活体”的条件,哪怕只存活一秒钟,他的民事权利能力才变为现实,才可以真正的享有和行使。 (2)只有涉及胎儿的利益保护时,这一种情况,才视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排除其承担民事义务的情形。 (3)本条不完全列举“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对于“等”的理解,凡是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均应包含其中。 (4)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那么其曾经短暂存在的“民事权利能力”,则自始不存在,如果这期间发生过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将因主体的消灭而不可能成立,更无论是否有效的问题。此时的胎儿仅为母亲肉体的一部分,如果其受到伤害,母亲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身的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