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维春律师:结婚买房登记在谁名下应当慎重

赵维春律师个人履历  赵维春律师,2005年毕业于暨南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在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现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珠海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及公益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珠海市妇女联合会优秀志愿律师,珠海电台明白说法节目嘉宾律师,珠海市交警香洲大队、拱北大队接访律师。同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公司制度构建,股权转让谈判与各种合同起草,长于评估公司事务潜在法律风险,及时有效处理企业突发事件,妥善解决纠纷。工作以来处理大小案件数百宗,熟悉诉讼业务。  最有价值房产经验问答宝典  问:父母为了子女结婚买房,拿出了大量金钱,甚至毕生积蓄,如果子女离婚了,另一方会拿走一半房产吗?  答:如果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那么该房屋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作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如果双方父母都出资,那么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比例按份享有房屋所有权,据此分割。  如果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登记在子女及其配偶名下的,那么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登记份额进行分割。  律师提示:父母出资购房的,对于产权登记在哪方名下应慎重考虑,维系婚姻关系的同时也应考虑谁是出资人。  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权登记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能否追回房屋?  答: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即不知道转让方无权转让,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即支付的房款与市场价值基本相符,且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该房屋是不能被追回的。为了保护另一方的权益,法律赋予另一方向擅自处分方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该权利只能在离婚时行使。  律师提示:为了防止产权登记方擅自出售房屋,建议婚后以夫妻***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问:婚前一方个人支付首期、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双方***同还贷,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分割?***同还贷部分是否需要补偿?  答:如果登记在支付首期款方名下,那么该房屋归其所有,相应的,尚未归还的贷款由其独自承担。为了公平,双方婚后***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该婚前房屋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那么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登记份额进行分割。  律师提示:离婚时,双方对于房屋的处理应本着公平合理的精神进行,该补偿的应当主动补偿,无须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