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怎样区分
法律上的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的区分,根据身份、现行行为等,看该行为人对该行为是否有为、不为的义务,而不是常识中的好与不好的方面。
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方面,主体表达行为的形式:
积极行为即是指作为,应当为某事,是以主体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按期交货的行为。再比如:我想签订买卖合同,于是我积极的找买家、谈价钱,这是积极行为;我依法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这也是积极行为。积极行为,就是主动的去实施行为。
消极行为是指不作为,即主体以沉默,放弃作为,主体不施加于客体干扰的形式表达出来的。又称不作为,是指以消极、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比如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在承诺期内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的行为。
又如:应当依法纳税我却不缴税,这是消极的行为。应当办理登记我不去变更,这些都是消极的行为。
扩展资料: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以发生一定司法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
在我国,1986的《民法通则》并未直接采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而是采用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这两个概念。在制度设计规定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