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企业法人和财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一般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只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种人是直接负责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第二种人就是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
对于法人代表而言,只有在三种情况才会要求法人对偷税犯罪行为来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种情况,如果法人代表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偷税行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情况,法人代表授意企业的财务总监、会计操作的,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刘晓庆税案中,电视台播放刘晓庆的连续剧所付的款项,应做营业收入。
但是等会计请示她的时候,她要求将这部分收入挂在往来账上。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刘晓庆指使行为。
第三种情况,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法人代表并不制止。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不制止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财务总负责人承担的法律风险
财务总监作为公司财务方面的总负责人,他既拥有所有者赋予的代表其对公司进行财务方面监督与控制的职能,也有协助公司管理者(总经理)参与经营管理职能,同时还兼有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职能。从公司治理的法律理论及实践来看,财务总监本身具有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双重身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来源于《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所谓“忠实义务”,是指高管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已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利益的义务。
直白地说,就是公司高管不得有贪心,不得为自己和为别人谋取不当利益。所谓“勤勉义务”,就是要求公司高管在处理公司事务时能像处理个人事务时那么认真和尽力,或者说高管必须以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财产。
我国《公司法》对财务总监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清晰表述,第149条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52条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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