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标准考核就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一、自认为不需聘请律师帮助。
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有这种人,自认为法律无非只是一些死条文,像照镜子一样,翻翻法条就可以得出答案来,聘请律师是多花钱,是多余的。报有这种认识的人,很可能是他们曾经经历过官司并聘请了律师,结果“输了”,其就不分青红皂白简简单单地将责任归结到律师的身上——律师不中用。其实,有的案件并不复杂,但诉讼的结果却很复杂,看似对你很有利的,法院判决结果与你的预期大相径庭。造成这种反差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如你的期望是否有法律依据、你有哪些过硬的证据,还有对诉讼本身是否有正确的认识、代理律师是否正真用心工作是否有专业特长等等。另一种情形就是有些人也接触过法律或官司没有聘请律师,而且有成功的经验,这样就盲目自信,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总认为法律或官司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事情,翻翻法条就可以解决。事实上,抱有这种认识的当事人处于极大的法律风险之中。法律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更是一项专业技能很强的工作,许多法律程序和时效都是一驰而过不可逆转的。不提诉讼技巧的话,再说,法条和法的应用更是两码事。如果自己茫然行事,势必十分危险。
二、案件不进入诉讼甚至法庭审理阶段不请律师。
很多当事人人认为案件不进入诉讼就没必要聘请律师。其实,在平时一遇到法律问题就应向律师咨询,花费不多的咨询费(很多小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不收咨询费),却可避免不必要的金钱和时间浪费,实为明智之举。有的当事人认为案子进入法庭审理才需要聘请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民事行政案件从立案时起当事人就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发挥律师的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认识还局限于电视电影中唇枪舌战于法庭的形象,因此未能及时聘请律师代理或辩护,错过调查取证及采取对策的时机。尽可能早的委托律师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等到出事后方想到要聘请律师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都是等到万不得已或者事到临头时,方才想起要聘请律师帮助。要知道,美国有个权威统计机构统计,事后补救的代价是事前预防的3.8倍以上。尤其是中国的民营企业,他们喜欢将大把的钱扔在请客吃饭、唱歌、跳舞上,动辄数千上万,但要花钱聘请个能为自己遮风挡雨、防范未然的律师却很是舍不得。他们宁可出事后再花大血本去聘请律师,也不愿花小钱防灾免难。没有预防的概念,只是一味将所有都寄托在事后的补救上。不到我不得已或者病入膏肓的时候,绝不肯花钱咨询或聘请合适的律师。要知道,有些“病”一旦染上,再高明的良医也是回天无术的。切记,预防的成本绝对要低于事后解决问题的成本,无论从时间金钱上,还是经济、精力、效果等等。
四、对律师作虚假陈述。
律师受聘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职责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平正义。但在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只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向律师陈述,甚至向其出示不实证据。这样律师不仅很难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还会使分析和判断出现偏差,无法找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甚至会导致败诉等后果的出现。
五、盲聘社会黑律师。
什么是律师?恐怕很多人的认识大都比较模糊,以为名片上印着律师头衔或自称为律师的都是律师;某些单位在招聘时将公司专职法务人员称作律师,其实这些都是误解。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也就是说,只有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俗称律师执照)的才是真正的律师。律师执业证每年都须年检注册,因培训考核不合格或受行政处罚,没有经过年检注册的,也不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而目前社会上冒充律师名义办案的“黑律师”甚众,不仅乱收费用,办案质量也相当低下,严重扰乱着法律服务市场。
六、非知名律师不聘。
一些当事人受到各种媒体的影响,无论遇到什么纠纷统统认准了知名律师。律师出了名仅表示他被众人所知晓,而其擅长的业务领域、办案的水平并不会因为出名而发生质变。大多数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不必非找知名的律师,而要寻找真正擅长这个领域、兢兢业业的律师来代理,这样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必承担相对昂贵的律师费用。与此误区相类似的还有非高学历律师不聘;非高职称律师不聘;非年长律师不聘。
七、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一些朋友错误地认为,聘请律师只要与律师本人达成委托协议即可,没必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一些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律师甚至会连委托协议也没有,仅仅给律师签了几份委托书。我国《律师法》规定,当事人聘请律师,必须首先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项,并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为其代理或辩护。如果没有订立合法合同,一旦发生代理权限纠纷,或因律师的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不便。
八、非包打官司的律师不聘。
就诉讼案件而言,当事人需评估支出成本与获得收益的风险,因此最爱问的问题是“官司能不能打赢”?律师答复“能”的就聘,“不能”的就不聘。而事实上所有谨慎的律师,并不轻易得出“稳赢”和胜诉率多少的结论。诉讼活动需要依靠证据来还原已经发生的事实、说明正在发生的事实并阐明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因此,律师最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初步判断是否有利,妄称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其本身违反执业纪律,也是极不负责的承诺。
九、律师收费越低越好。
有的当事人在寻找律师时喜欢“货比三家”,然后自认为已经“摸清”律师收费的价码,最终委托收费较低的律师,这其实并不是聪明的做法。因为律师提供的是专业服务,而不是衣服、家具这种显然可以“物化”的商品。律师服务的成本就是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律师在收费时会考虑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并预先估算案件的难度以及自己的实力、将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然后确定收费数额。律师收费过低,只是恶意竞争,其后在服务时必然降低自己的时间、精力成本支出,而这些当事人未必能看得出来,吃亏的还是当事人自己。如果把打官司比作打仗,则律师如同战士,虽不会因“军饷”哗变投敌,但是否勇往直前,则不得而知。
十、只要聘请了律师就万事大吉。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聘请了律师,一切事情有律师操心。而实际是在你聘请律师后与律师保持和谐、积极的关系对案件的成败是相当重要的。作为律师,有责任定期以电话或会面的形式向你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而当事人则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如主动向律师提供证据线索,让律师及时、清楚地明白你对案件的期望以及想法等,对案件的最终胜诉或者减少损失是有很大帮助的。
十一、只要知道法律规定可以不聘律师。
法律事务特别是诉讼案件,需要极为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即使律师自身也必须不断学习和研究。因此,当事人除非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还是需要聘请律师处理,至少应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很少有人认为看看书就可以自己动手做医疗手术,但有的当事人到各个律所咨询同一问题,渐渐觉得律师不过如此,甚至直接打断律师问询,“我只问这个问题”、“那跟这没关系”、“你只要告诉我法律依据哪一条。”。事实上,咨询时律师的答复只能是初步判断,只集中谈最直接的规定,因此观点大同小异,只有在受理后律师才会结合证据全力研究细节问题。当事人据此认为“案情很简单”、律师 “只是动动嘴皮子”,觉得自己也可以胜任,其结果更可能因小失大。
十二、败诉的律师水平不行。
案件败诉后,当事人争取的利益未获实现,并且白白支付了诉讼费和律师费以及时间精力,在上诉时往往会换另外的律师代理。当事人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诉讼与风险本就是无法分离的,而且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因素。如果律师在接受委托前极为乐观、处理事务过程中漫不经心、对证据的舍弃和使用严重不当,那么说明聘请的律师是有一定失职的,此种情况可以考虑更换律师。但如果当事人本身在举证等方面就存在客观困难,律师也在不利局面下尽力而为,或者由于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所致,那么即使败诉也不能归责于律师,不加分析地迁怒于律师是不足取的,不利于案件最终顺利解决。事实上,没有律师不希望自己的当事人胜诉,因为每个案件也同时是律师的作品,轻易更换一个对案件毫不熟悉的律师无疑更是不明智的。
十三、看“工龄”请律师
民间有个不成文的习惯,“老医生”、“老教授”、“老律师”似乎这几个职业都是越老越吃香。“我作律师N年了”,当事人自然会认为“律师越老越吃香”。实际上,律师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律师既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又要有充沛的精力还要时刻把握法制动向,在满足不断勤奋好学的条件下,才有越老越吃香的可能。如果单单从年龄上来划分的话,大概是在30岁在50岁之间的律师,比较有社会阅历、办事沉稳、年富力强一些。经验是否丰富,时间不是最主要的考察指标,而应该是办案经历和办案总结。法律方面的经验并不都是有用的东西。一个不求上进、得过且过的老律师,虽然工龄不小,充其量最多也只能算是老而不辣的姜罢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