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中国本着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保障本国仲裁裁决在外国也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目的,在改革开放几十年来逐渐确立了相关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和司法解释。目前,针对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其法律依据主要为:

1. 《纽约公约》

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或称《纽约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最重要的公约,其规定了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以及当事人和被申请地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目前,《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已达150多个,G20成员中除欧盟外均为缔约国。

中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议案,并同时声明:一、中华人民***和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公约;二、中华人民***和国只对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法律认定的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为了促进《纽约公约》的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纽约公约》的适用规则,包括管辖、申请期限、承认和执行的审查标准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