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5

1.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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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内容

民法是规定各种各样“民法规范”的部门法。

二、民法规范的适用

1.概述。民法规范通过涵摄之过程得以适用。

涵摄指将特定案件事实(生活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之下,以获致一定结论(R)的思维过程。

2.涵摄的逻辑结构。

以涵摄为核心的民法规范适用过程,表现为演绎推理三段论,即:①民法规范(T→R)为大前提;②特定的案件事实该当于规范要求(S=T)为小前提;③以一定法律效果的发生为其结论(S→R)。

三、民法的法源和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法的法源

民法的法源,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规范法源)和间接法源(社会学法源)。

直接法源对法官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法院裁判应当予以援引;

间接法源虽能对民事裁判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对法官无法律上的拘束力,法院裁判时无须援引。

1.民法的直接法源。

包括两类:制定法和习惯法。《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制定法。包括: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

(2)习惯法。须具备三个条件:①制定法无规定;②经法律***同体成员长期惯行之事实,对其已形成法律效力之确信;③不违背公序良俗。

2.民法的间接法源。

(1)概念。指对法官无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因其具有应然的规范结构,在无直接法源时,法官仍然“可以”援为裁判依据,从而对民事裁判乃至法律发展产生一定影响的民法渊源。

(2)范围。其中最重要的有“学理”、“学界通说”和“判例”。此外还有国家政策、民众的法理念、民众的法感情等。

(二)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

(1)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指依照民法规范,充足民法规范之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2)类型。

2.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1)法律行为。

①概念。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②类型。如合同、合伙协议、决议、遗嘱、解除合同的通知等。

(2)事实行为。

①概念。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②类型。如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合法建造房屋、创作作品、无主动产的先占、加工等。

(3)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①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均须表达一定的意思,均属于表意行为(表示行为)。所以,关于准法律行为,可类推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

②法律行为的特别之处在于:行为不仅表达了一定的意思,还表达了明确具体的法效意思(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且民法按照法律行为表达出来的法效意思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

③准法律行为的特别之处在于:(a)有些准法律行为不包含法效意思,仅为事实的告知,如观念通知(收到要约的通知,承诺迟到的通知,债权让与的通知);(b)即使那些包含一定法效意思的准法律行为,无论其表达出来的法效意思为何,只要准法律行为被认定,民法均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