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的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

形成权的行使效果与诉讼时效经过效果不同。

因为形成权多以除斥期间作为行使的期限,这个期限不仅是不能产生中止、中断、延长法律效果的不变期间,而且在该期间内如果当事人不行使形成权,则丧失形成权,在实体上即不能再享有该权利。

除斥期间指民法对形成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中国民事立法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 )第73条第2款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对此问题,《合同法》第55条规定,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二者的文字表述存在明显的不同。笔者认为,由于《民法通则意见》是针对一般民事行为的撤销所作的司法解释,而《合同法》第55条是针对民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所作的法律规定,《合同法》作为上位法,应优先于《民法通则意见》的适用。

(2)《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3)《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4)《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5)《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6)《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7)《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8)《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

(9)《合同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6个月期限。

(10)《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2个月期限。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的,房屋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回赎权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