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1、[案情介绍]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 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 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 1500 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 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 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

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5 分)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5 分)

分析:

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 《民法通则》 第 63 条第 2 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 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 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82 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 然有效。 也就是说, 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 由此所产生的 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 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2、[案情介绍]1987 年 12 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 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 3 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 1988 年 7 月 27 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 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 年 8 月,胡某回国。 1990 年 10 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 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 月 5 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 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 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 3 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

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3 分)

2.胡某在 1990 年 10 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4 分)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为什么?(3 分)

分析:

1. 《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 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 1987 年 12 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 1990 年 10 月张某才第 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胡 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 171 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 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 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 1990 年 10 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 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3、[案情]郑老汉在老伴亡故后与独生子***同相依为命,近日,因儿子感染疾病,急需治疗费 用,苦于爷俩都下岗了,十分着急。邻居王某早就想购买郑老汉家祖传的一幅郑板桥字画, 一直因郑老汉不想出卖而不得。这次,王某认为机会来了,遂找到郑老汉,提出以 5 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幅实际价值 20 万元的字画,郑老汉因仓促之间还无法找到买主,不得已答应了 这桩买卖。 双方交货付款完毕。 后郑老汉的儿子终因不治身亡, 郑老汉十分痛心, 心灰意冷, 明确表示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逾半月,郑老汉终因过度思念儿子也亡故了。其弟郑老二继 承了郑老汉的遗产,得知郑老汉与王某的买卖后,要求王某补足价款或者返还字画,王某不 允,郑老二遂诉至法院。

[问题]

1.郑老汉与王某之间的字画买卖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5 分)

2.郑老二是否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买卖行为?为什么?(5 分)

解析 本题涉及意思表示的瑕疵与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王某乘郑老汉处于急迫状态下, 以 1/4 的价格购买字画,给郑老汉造成较大损失,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对于乘人之危 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但依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只要不损害 国家利益的,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本案中,王某与郑老汉所订立的合同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问题,因存在乘人之危的情由,故该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4、[案情]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 某交付装裱店20 副对联作品, 装裱店支付赵某 5000 元报酬。 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

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5 分)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5 分)

分析:

1.《民法通则》第 63 条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 “亲自代理” 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对联, 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 必须由本人亲 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它包括没有代理权、 超 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 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 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 这些行为主 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5、[案情]南某某是某中学学生,15 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某某看到商场正在进 行有奖销售,每消费 20 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颇为 5000 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 20 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某某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某某 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某,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某把这 5000 元 钱放到家里的箱子中。第二天,南某某与萧某发生争执,南某某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 的 5000 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 4800 元买了一 只钻戒。几天后,萧某要购买股票,想用箱中的钱,却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某 某,南某某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南某某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 就买什么。萧某则认为南某某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某某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南某 某到商场,说南某某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

[问题]

1.南莱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3 分)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某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3 分)

3.萧某是否有权持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2 分)

4.假设南某某没有告诉萧某,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某某是未成年拒绝兑奖?为什 么?(2 分)

分析:

1.南某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故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南某某所有。理由是:根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南某某是限制行为能 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 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用的民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 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萧某有权要求遇掉钻戒。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 定的合同。如果父母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南某某用 4800 元购买钻戒,属于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既然其母亲 萧某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合同归于无效。既然合同归于无效,则其母亲萧某有权要求退掉钻 戒。

3.萧某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 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 被监护人的财产。萧某购买股票井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其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4.商场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 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在本案例中,南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 购买洗发水获得奖券中奖的行为,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人不得主张 无效。因此,商场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