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做核酸检测违法吗

违法。核酸检测有两个原则,一个是“应检尽检”,一个是“愿检尽检”原则。 除“应检尽检”之外的人员,遵循的是“愿检尽检”原则。强制健康人群去核酸检测,严重违背“愿检尽检”原则精神,更严重违法。

不参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全员核酸检测,直接赋黄码的行为,更是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已经构成违法犯罪。

其它核酸检测违法行为:

一、对于不愿“排长队”、工作时间与检测时间冲突、居住地附近无核酸检测点等原因,通过QQ、微信等平台寻找他人做核酸、替代他人做核酸检测、帮助他人虚假登记信息或虚假采样的行为。

二、少数群众为求方便、图省事,将身份信息(如核酸码、身份证件等)提供给他人,委托他人以自己身份代为核酸检测,部分公司员工、务工人员因从外地返荔或工作繁忙,错过或忘记核酸检测,为了不耽误日常工作出行,委托同事朋友以自己身份代为核酸检测的行为。

三、网约车司机、宾馆酒店从业人员、配送寄递人员等重点行业人员,为了符合本行业核酸检测时限要求,通过变造、伪造核酸证明的方式企图蒙混过关应付检测的行为。

四、个别社区工作者、疫情防控志愿者、核酸采样工作人员、医护人员以及核酸检测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主动替家人朋友或他人代做核酸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