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心理健康维护和增进、精神障碍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遵循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精神卫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完善精神卫生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等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精神卫生工作。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鼓励和支持工会、***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服务活动。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和志愿服务组织为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提供关爱和救助。第八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心理健康素养,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固定的心理健康教育场所,向社会提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服务。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宣传教育。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公益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免费刊登、播放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信息、公益广告。
公***图书馆、科技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文化设施应当配备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知识读物,加强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宣传教育。第十四条 ***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家庭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增强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意识。
家庭应当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营造文明和睦的家庭环境;发现家庭成员有心理健康问题,应当及时帮助其到专业机构咨询或者就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情绪状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参与社会性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单位职工的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提供心理评估、心理辅导、心理援助等服务;对处于特定时期、特定岗位、经历突发事件的职工,及时组织专业人员给予心理疏导和援助。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体系。
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心理健康指导;建立学生心理健康评估、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及时疏导学生不良情绪,引导学生预防和减少心理行为问题,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