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货到运费无人付,司机权益如何维护?

真实案例:

在原告王某、孙某、李某、石某与被告某煤炭公司、张某某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原告通过微信联系某配货站工作人员,由陕西省神木市运输煤炭至邹平某电厂,运费370元/吨。

原告询问“运费是卸完车那边付,对吗?”配货站人员回复“是的,你卸完车不是打卡就是现金。”

四原告按照约定将煤炭运至指定仓库,接货人员为原告出具磅码单。原告石某询问接货人员运费如何结算时,接货人员告知“这个你不用管了,都是这边办。”

另查明,邹平某电厂与被告某煤炭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被告某煤炭公司又与被告张某某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货到指定电厂后按照当日电厂实收数按60%-80%支付货款,运费由张某某承担,月底电厂出具结算单30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

庭审中,电厂、煤炭公司均主张合同所涉煤款已付清,被告张某某亦表示认可。同时,张某某自认接货人员是其安排的,专门负责在电厂接货并开具磅码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某煤炭公司、张某某是否对案涉运费承担付款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本案中,配货站工作人员联系四原告将案涉煤炭由陕西运至邹平,并告知运费价格及运费由收货方支付等信息。原告按约定将煤炭运至接货人员指定的电厂,张某某自认接货人员是其安排的,当原告询问运费如何结算时,接货人员要求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并作出承诺付款的意思表示,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运费是由收货方支付。

因此,本案运费应由被告张某某支付。张某某辩称包括运费在内的煤款已全部支付卖方,案涉运费应由卖方支付。原告作为承运人对张某某与卖方之间的约定无从知晓,如运费确由卖方负责支付,张某某安排的接货人员不应轻易作出“都是这边办”的承诺,对张某某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被告张某某向四原告支付运费。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