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应当还是可以减轻刑事处罚

盲人犯罪,可以比较正常人犯罪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处罚。由于盲人具有生理缺陷,法律对其要求不能过于严苛,但是,这是一个准用性的条款,即针对一般性质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性质极其恶劣的故意犯罪也可以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盲人犯罪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原则上作为限制责任能力人犯罪看待,一般要减轻其刑事责任,予以从宽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极少数责任能力完备且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犯罪盲人,才可以不予以从宽处罚。

2、残疾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看,要正确适用我国刑法典第19条关于聋哑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章,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二是盲人,即双目均丧失视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视力者。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只是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犯罪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盲人犯罪分子,应坚决不从宽处罚。对应予从宽处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时责任能力的减弱程度,并同时考察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具体决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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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