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的法律特征
股东在两家公司是算关联企业的,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干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
法律分析
关联企业的判定:(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的控制的;(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两家公司有同一个股东,肯定是具有关联企业的关系的。有关关联企业的相关规定和条件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关联企业可以在公司的运营和发展中进行协调推进,以达到利于双方生产和运营的结果,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鉴定上,两者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仍然是两者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