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转让收益权的法律规定

给买方。买卖不破租赁,拍卖也是,所以,拍卖的买方成功竞得房产后,就取得房产的收益权,包括租金收益。

法律分析

以买方取得法院出具的拍卖裁定书为准,裁定书上注明的拍卖成交日期后的房产租金收益,承租人应付给买方。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它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去除后进行拍卖。用于出租的房屋被拍卖,此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对于出租房屋内附属设施出租所获得的利益,新房主应在获得房屋租金的同时,应给予原房主适当补偿。拍卖的房产拍卖之前就存在租赁权,为了协调好新房主的利益和承租人的利益,在实践中,都是采用承受主义,即原房主与承租人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于新房主仍然具有效力。公民对自己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与所有人分离,由非所有人行使。房屋拍卖成功后,原房主已经不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应再享有基于房屋所获得的收益,所以承租人应该将租金交给新房主,即被拍卖房屋的买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