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稽查,将上年未做销售收入补交增值税,但这个今年我们需要开税票的;我能补做未开票销售收入吗?

销售商品,只要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应该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做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即使你后期要开票,税务机关也是可以做出上述处理的。当然,假如你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前,建议你咨询一下懂税法的法律界人士,有无胜算,如税务机关的处理没错,还是要慎重一些为好。

未开票销售收入分录与开票销售收入是一样的,只不过在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里填写未开票收入就可以了。

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