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包括公***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第三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方便使用和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及公***停车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审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负责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查,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并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审查。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大数据发展管理、财政、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规划区内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清理违法停车场,制定辖区道路停车方案,并将道路停车纳入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需求情况,组织建设公***停车场,并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停车场。投资者可以享有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优惠待遇。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对停车场建设予以规划指导。第九条 新建公***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按照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重新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鼓励新建建筑物超过停车场设置标准增建停车场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停车场建设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交通、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管理部门意见。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经批准建成的公***停车场、供单位和居住区公***使用的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停车位、专用停车位的数量、停车场出入口。
建筑物依法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标准的,应当按标准配建。第十二条 已有居民住宅区、商业街(区)规划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的停车场已无法满足现有停车需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周边具备条件的区域规划公***停车场或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第十三条 鼓励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待建土地、空闲厂区等闲置场所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第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建设或者将平面停车场改造为立体停车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鼓励政策。
建设或者将平面停车场改造为立体停车场,应当符合用地、建筑、特种设备等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与城市容貌相协调,按照要求采取隔音、减震等措施,不得影响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通行安全;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