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故唐律疏议卷第一名例 (8)
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前汉武帝制曰,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恶。言去古浸远,淳士质朴之风离散,人多犯法为奸恶,故用刑伤肌犯骨以惩治之也。
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周礼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剕罪五百,大辟罪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书吕刑曰,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
前汉,严安上书曰,臣闻周有天下,其治二百馀岁,成、康其隆也,刑措四十馀年而不用。及其衰也,亦三百馀年。故五百(
按:当作伯)更起,五百(按:当作伯)常佐天子兴利除害,诛异禁邪,匡国内以尊天子。五百(按:当作伯)既没,圣贤莫续,天子孤弱,号令不行,诸侯恣行,强淩弱,众暴寡,田常篡齐,六卿分晋,并为战国,此民之始苦也。言周衰之时,刑法严重;战国用刑,各殊制度也。
魏文侯师於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史记,魏文侯名都,师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今贼盗律是也;二、贼法,今诈伪律是也;三、囚法,今断狱律是也;四、捕法,今捕亡律是也;五、杂法,今杂律是也;六、具法,今名例律是也。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史记,商君者,卫之庶孽公子,名鞅,姓公孙氏。鞅少好刑名之学,西入秦,事孝公,为相,封之商於十五邑,号为商君。欲变法令,既具未布,乃立三丈木於市南门,募人有徙置北门者与十金。人怪莫敢徙。复令曰,能徙者与五十金。一人徙之,辄与五十金,以明不欺。其言改法为律者,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户者,户婚律。兴者,擅兴律。厩者,厩库律。汉相萧何又撰户、兴、厩三篇,与前六篇***为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魏志,刘劭字孔才,广平邯郸人也。魏明帝即位,徵拜骑都尉,与议郎庾嶷、荀诜等定科令,作新律十八篇。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於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晋书,贾充字公闾,晋帝有诏改定律令,令贾充定法律,令与太傅郑冲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汉九章增十二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按:当作具)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殴亡,因事类为宫卫、违制律,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八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於益时。
宋齐梁及後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後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为名例。唐因於隋,相承不改。
宋高祖刘裕,字德兴(按:当作舆)。齐太祖萧道成,字绍伯。梁高祖萧衍,字叔达。陈高祖陈霸先,字兴国。後魏圣武帝,讳诘汾。北齐高欢,字贺六浑,渤海?人也。後周太祖文皇帝宇文泰,字黑闼,代郡武川人。隋高祖文皇帝杨坚,弘农华阴人也。唐高祖神圣(按:当作尧)皇帝李渊,其先陇西狄道人也。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锺之一,数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律音义曰,主物之谓名,统凡之为例。法例之名既众,要须例以表之,故曰名例。汉作九章,散而未统。魏朝始集罪例,号为刑名。晋贾充增律二十篇,以刑名、法例揭为篇冠。至北齐赵郡王叡等奏上齐律十二篇,并曰名例,後循而不改。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
皇帝,高宗也。凝,固也。图,基业也。文选答临淄侯牋曰,流千载之英声。嗣,继也。武,踪也。言高宗皇帝以上圣之资固其基业,以英雄之声誉继踪先祖。
润春云於品物,缓秋官於黎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