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遗赠六十日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遗赠六十日的规定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规定的60日为接受遗赠的除斥期间,应当从受遗赠人知道遗赠之日起开始计算。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为的人,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应属遗赠人死亡的生效的法律行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在生前作出的,但只有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赠人死亡前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简单来说,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