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关系

法律主观:

执行董事的权利大于总经理《公司法》意义上的执行董事,是指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设立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而总经理传统意义上是一个公司的最高领导人或该公司的创始人。但实际上,总经理所在的层级,还是会因公司的规模而有所不同。在存在前述执行董事的情形下,公司应当为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那么我们也应该基于这一前提,在同等环境下对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地位进行比较。执行董事是经股东会选举或委派产生,总经理是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未设董事会时,一般囊括在执行董事的职权范围内。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实践中一般会参照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范围予以规定。总经理除公司法第四十九条予以详细列举的职权外,其他职权是由董事会/执行董事予以授予的。由此可知,执行董事的地位与职权均高于总经理,总结一下之前所提到过的三方: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股东,他们的地位分别是股东高于执行董事,执行董事高于总经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