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古玩取得的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5月1日起,对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进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实际上,个人拥有物品的拍卖所得,按税法规定,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由于拍卖业是一个相对崭新的领域,一些政策的制定还不到位,加之各拍卖行的具体操作不同,执行的情况并不好。据了解,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以下简称154号文),明确了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的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那么,相对于154号文,《通知》有哪些变化呢?

原创的和购买的作品缴税不一样相比154号文,《通知》的可操作性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