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进国企治理现代化
实现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狠抓四个方面的工作。一、实现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现代化的法律体系。法律是治企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贯彻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国家治”。目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有关国家所有权、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律体系还存在内在矛盾、冲突,缺乏国家所有权制度的规范;缺乏法律层面对国有经济目标、性质、功能、作用的界定;不少部门规章还存在政策颁布时间久远、脱离和滞后改革发展实际问题;不少规章制度还存在互相打架、难以实施问题,政策效果甚至与初衷完全相反。法律体系不完善、法规不统一、不规范,直接影响了国有企业治理体系现代化。当前,在这个方面要加强四项工作:一是要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坚持立法先行,提高立法质量,对所有部门有关国有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一次统一的立、改、废,大力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形成国有企业治理法规统一、制度统一。
二是要加强国家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代表机构的法律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人民--人大--政府--国资”委托代理链条,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完善国资委履行职能的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程序,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现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形成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慵懒、懈怠。三是要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明确国有经济发展目标,明确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目标,特别是要明确国家对国有企业的重要经济目标、政治目标和社会目标,区分公***服务和商业服务。即要求国有企业成为追求效益的经济组织,又要求企业提供大量公***服务,还要求企业承担超额社会义务。对百米短跑冠军要求他举重,对举重冠军要求他跳高,对跳高冠军要求他全能。鹅对鸡说,鸡对鸭讲,语言和标准都不一致。必须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标准一致、分类清晰,才能为搞好国有企业提供制度环境。
二、实现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大力推进政府机构简政放权,维护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讲个故事,2005年,五矿公司向国家某部门申报,20多亿美元收购加拿大有色金属巨头诺兰达公司,但是这个部门的几个科员、处长、司长们端坐深院高楼,认为项目风险大、可行性研究不充分、可能亏损,决定不批准,导致已经进入独家谈判阶段的收购失败。结果是,第二年诺兰达公司的价值就翻了2倍上升到了50多亿美元,五矿痛失跨越发展的良机。2006年,上海宝钢考虑广东沿海可以低成本利用澳洲铁矿石和焦炭,又接近高端钢材大市场,就向某部门申报了总投资近700亿元宝钢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但是直到2012年5月国家某部门才批准。项目审批了6年,市场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钢铁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市场也被其他企业占领。商场如战场,企业家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上打仗,但冲锋不冲锋,要向千里之外的机关请示,一个请示用了6年时间,别说打战役了,太平洋战争只用了3、4年。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坐在政府办公楼里的人不比企业聪明,最了解市场的是企业家,放权吧,别审批了。
三、实现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大力推进国资委的变革。国资委作为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成立时间只有12年,国资委自身是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而生,应当说充满了改革的精神和创新的动力。但是,10多年的发展中,国资委衍生了不少事情,存在管得过多过细、干预企业自主权问题。国资委张毅主任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动员会上鲜明提出,这次国资委的改革不是修修补补,而是要痛下决心,以壮士断腕的精神,有的要伤筋动骨,有的要脱胎换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该管的和可管可不管的坚决不管,该放的要彻底放到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三中全会提出的“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总要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主要履行《公司法》赋予的股东的的出资权、分红权、资产处置权、选聘股东代表权等权力。国资监管机构的权限要止于董事会,不干预董事会之外的事情,要和国有企业运营保持“一臂之距”。国家所有权代表机构要按照民商法规范和市场手段,进行资本管理。以往的教训之一就是没有依法界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权责界限和管理层级,导致行政干预不时出现,反复出现“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定要避免历史的教训。
当前,还有不少关于“行政化出资人”和“市场化出资人”的议论。我个人认为,这个概念,我国以前没有,西方也没有,这个概念本身存在着逻辑问题,不科学,不严谨。我国现行法律只承认出资人。行政化和市场化并不是分类“出资人”的合适标准。首先,在市场经济中,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国有企业本身,其出资或投资行为都会依照市场经济规则,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其次,不能认为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企业就是行政化的,投资公司出资设立的企业就是市场化的,二者只是出资形式不同,本质上都是国有资本。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市场化,认为政府出资是行政化,不仅会从逻辑上否定国有资本运营投资公司的出资,更会从根本上否定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本身。行政出资人和市场出资人,这是典型的似是而非、逻辑混乱、无据可依的生造概念。
四,实现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大力推进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度现代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现代化。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现代化还有较大差距。国有企业公司董事会缺乏有效性,一些企业仍然是依照《企业法》登记注册,没有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决策层和经营层高度重合,缺少有效制衡,建立董事会的职权也没有落实,责、权、利还没有真正对等,没有依法享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权和考核奖惩权,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需进一步增强,董事的责任追究制度没有切实建立,等等。
要按照三中全会的总要求,推进国有企业治理现代化。我建议,首先要完善董事制度,国家任命的国有股东代表,董事,在担任时要有宣誓仪式,国有股东董事,要手捧我国宪法,庄严举手宣誓,遵守国家法律,忠于国家所有权权益,忠诚勤勉地履行国有股东代表职责。董事会应该依法享有选聘CEO权。党管干部主要应该是管标准、管原则、管程序、管监督,合理有效发挥政治影响,更多通过合法程序、市场原则选聘具有市场能力商业才能的职业经理人。要按照法律规范,依法落实董事会的重大决策、激励约束等权力,以市场化手段吸引、激励和留住具有专业水平和商业洞察力的一流人才。
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决定》提出:“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第一次使用“企业家”概念,意义重大,实现了从“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领导人员”向“企业家”的跨越。企业家,是具有远见卓识的企业领袖,勇于革新、勇于承担风险,善于捕捉变化、善于抓住机遇,是激烈竞争中创造价值的稀缺资源。未来需要营造环境,在中国出现更多像新兴际华董事长刘明忠这样的有企业家精神、有人格魅力、有卓越影响力的企业家,来引导企业实现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