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没有证据原件?而被告有,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提供原件吗?被告可以不承认此证据吗
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提供原件,但是原告要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原件,否则一旦被告不承认持有,则就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中,在原被告双方说法不一致时,法院判案是依据证据来认定法律事实的。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要证据其主张就要举证证明,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如果原告没有证据原件而由被告持有,这时,就需要原告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据案情能够确定被告持有的,则可以要求法庭要求被告出具,否则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不利后果。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也不能根据具体案情判断是由被告持有或者掌握的,在被告否认的情况下,原告的主张就较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_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_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四十八 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第四十九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_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_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