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护理费单位出还是工伤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护理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一、问题描述

在工作中受伤后,劳动者可能会面临一段时间的康复期,期间需要进行护理。那么,工伤护理费是由单位承担还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呢?这是劳动者和雇主都关心的问题。

二、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这意味着,一旦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并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将承担护理费用。

三、单位责任

尽管工伤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但用人单位仍需履行一定的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在工伤期间提供必要的护理和生活照顾。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护理条件和设施,以确保劳动者的康复。

四、案例分析

假设某劳动者在工作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并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将承担该劳动者的护理费用。用人单位也需提供必要的护理条件和设施。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其责任,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

综上所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护理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需提供必要的护理条件和设施,确保劳动者的康复。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应尽快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便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护理费用和康复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