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法定权利有哪些
1、受抚养权;
2、受教育权;
3、生命健康成长权;
4、受保护权;
5、肖像权;
6、名誉权;
7、财产保护权;
8、隐私权;
9、荣誉权;
10、著作权;
11、平等对待权;
12、拒绝不合理劳动权;
13、民事活动代理权;
14、休息娱乐权;
15、人身自由权等等。
最基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1、生存权:所有儿童有存活的权利,以及有权接受可行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保护权: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免受身体及性经济剥削和虐待,免受战乱、遗弃、照料疏忽;当儿童需要时,随时提供适当的照料或康复服务;
3、发展权:包括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向儿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会环境,以满足儿童发展过程中的身体、心理、精神的需要;
4、参与权: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包括儿童有权对影响他(她)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5、每个儿童有固有的生命权,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6、每个儿童都有自出生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
7、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8、法庭、福利机构或行政当局在处理儿童问题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事项;
9、各国应为便利家庭团聚准许入境或出境;
10、各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移转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
11、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看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