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记录和案底的区别
案底一般指的是刑事犯罪记录,也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档案。
前科指的是曾经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案底:一般指当事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案底还有另一个更为标准的并且为我国现行刑法所承认的名称,即前科。
不过也有人认为两者不是一个完全等同的概念。从前科的角度。只有经过刑事审判,并被判决有罪(受否真正承担刑事责任即是否收到刑罚不是必需条件),那么你就被认为是有刑事前科的人。
在法律上对刑事前科。一般仅作为再次犯罪定罪量刑的一个酌定参考情节,是否采纳并不是强制的,这区别于犯罪受罚后5年内再犯而必须从重的累犯制度,你也可以把这种一般累犯认为是一种特殊的前科。此外特别累犯即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则这一前科将伴随此人终身,只要再犯同样类型的罪,其前科就会作为定罪的一个参考标准,且必须从重判罚。我们平时在生活中的所说的案底可能更宽泛些。例如一些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受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的人被要求留下资料甚至指纹等材料,也被称作留下案底。但在法律上这不能被作为评价一个人的法定情节。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这包涵了一个原理,即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公安和检察部门是没有对一个人定罪的资格的。所谓留案底一般是指将犯罪事实记录在户籍或者人事档案中。行政违法一般是不会记入户籍或人事档案的,治安处罚,只要没有通知单位一般不会进入档案。判决哪些情况没有案底只有未成年人犯罪,且符合条件的才可以封存犯罪记录。
法律依据:《刑法》上所讲的前科,是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
构成前科的条件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如果是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或者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犯新罪,而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的,都不认为是有前科。正在服刑的犯人再犯新罪也不能认为是有前科,而是属于服刑中重新犯罪。我国刑法规定,有前科的人在原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内再犯罪的应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