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宣传的禁止性规定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全国律协对于律师广告做出了一些如规定不得自称专家或专家单位,不得承诺办案结果,不得以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作为业务推广的手段禁止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 ,防范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 ,防范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规定。律师或律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承诺办案结果,不得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得发布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不得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