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管辖原则的适用顺序
我国刑法管辖原则的优先顺序是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1、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
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
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