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地方试点了电子版传染病报告卡,是否和纸质版的传染病报告卡一样具备法律效力?
《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指南(2016版)》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已实现传染病报告卡电子化的,符合《中华人民***和国电子签名法》,具备电子签名和时间戳视为与纸质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须做好备份工作,备份保存时间至少与纸质传染病报告卡保持一致。暂不符合条件的须打印成标准纸质卡片由首诊医生签名后保存备案。实现直接数据交换的医疗机构,电子交换文档(转换的XML文件)应当做好备份,保存时间至少与纸质传染病报告卡保持一致。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后可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