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

这是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两审终审制的规定。即一个案件,一审法院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作出判决后,当事人还有救济途径,即可以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审理,作出最终判决。两审终审不是审理两次就终审,如你所述情况,一审生效的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不是二审,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审判,所以要按审的程序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基本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