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以下内容:一是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主要涉及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实施了什么行为,且相关事实必须是经过证据证明了的案件事实,能够证明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的内容应当是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实际考虑的因素,告知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不能笼统,否则当事人难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后,如又发现并考虑了新的事实,应当再将新增的内容告知当事人。二是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理由是将特定事实带入某一法律要件作出决定的原因说明。实践中,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仅列明基本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得出处罚结论,并未进行相应原因说明,即使处罚结论正确,也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服力。三是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体的条款,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能含糊其词。四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具体涉及陈述自己行为的理由,对所作行为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予以辩解的权利,对重大、复杂行政案件提出听证的要求,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对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