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搅一下,请问“不动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适用民法上的善意取得或取得时效制度”依据的是哪部法律的第几

首先,关于善意取得散见于民法通则,且仅适用于动产的善意取得,诸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关于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由于没有法律规定适用,所以不适用,原则上的依据就是《物权法》,但要找具体法律条文,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该制度,故找不到相关条文。

最后,关于不动产的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以村委会作为发包方的发包记录、登记档案、承包合同等为依据。

所以,有关问题属于法理问题,没有具体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