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宣告的效力是什么

法律分析: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的一种法定程序。在宣告破产前,法院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破产宣告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一般有以下几项:(1)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2)存在多数债权人。(3)存在破产原因。(4)没有破产障碍。法院确认债务人具备破产宣告的要件后,以书面裁定宣告其破产。破产宣告后,法院必须就下列事项作出决定或开展工作:(1)组织成立破产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2)公告破产宣告的内容,包括破产裁定的主文及破产宣告的日期,申报、登记债权的期限等。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成为破产人,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主要产生以下法律效力:(1)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丧失其对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2)向清算组申请解决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3)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丧失其资格,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之前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印章等,并对之负有保管责任,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应根据法院或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限内,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的行为均无效;(6)破产债权人所拥有的未到期的债权,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视为已到期;(7)破产债权人必须依破产程序才能行使权利;(8)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9)第三人对破产财产有请求或有争议时,必须向清算组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