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谈谈如何理解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春秋战国之际,是中国历史上剧烈动荡和急速转换的历史时期。“诸侯力政,争相并”,“礼崩乐坏”。王权失坠,霸政兴起。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为了维护自己既得的经济、政治权益,反对奴隶主贵族的司法专制,发展壮大自身力量,并进而执掌政权,便以法治为思想武器,向以秘密专横为特征的奴隶制法律制度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发起了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运动。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事件即是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和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这两次成文法的公布活动。春秋之际的成文法公布,开中国法律史之先河,对当时的整个社会都产生了极大冲击和强烈震撼,迫使不同阶级和阶层的思想家们都纷纷站出来,从各自政治经济利益出发,围绕这一事件表达各自的法律主张和政治观点,形成一场持久的论争,可以说从春秋一直延续到战国。

在成文法的公布活动及其论争过程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势力日渐壮大并走向成熟,“法治”精神得以张扬,思想领域的斗争被法家逐步引向法律实践,从而加速了体现“事断于法”原则的封建法律制度取代以法律秘密主义为特征的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其后随着战国时期变法派在各国的法制变革,旧的法律制度趋于全面瓦解、终结,新的法律制度得以最终确立。

在春秋战国之际争鸣的百家中,提出自己法律思想的当然不止儒、法、道三家。但是在围绕公布成文法的论争中,儒、法、道三家明确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和主张。由此体现、反映出的三种不同的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封建主义法制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就道家而言,其“清虚自守”、“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就曾被封建统治阶级用来作为政权建立之初、恢复国力之时实行休养生息政策的法律指导思想(汉初)。道家思想中具有反剥削、反压迫、要求自由的进步主张,对后来的农民起义与社会变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其中消极悲观、逆来顺受的因素,经过后世封建思想家的加工改造,成为统治者用来麻痹人民意志的思想武器。封建士大夫还用来慰藉官场的失意和弥补空虚的精神食粮。因此在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里,道家思想与正统的儒家思想互相抗衡,互相补充,***同构成了封建社会的思想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儒、法两家,其法制思想被封建社会统治者兼收并蓄,“霸、王道杂之”,①由论争时的极端对立走向合流互补。儒、法的合流对汉以后的封建法制产生着深远而重要的影响。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儒家的礼治、德治和法家的法治,成为统治者相互补充的两种基本的统治手段,再未出现任何一方面的绝对化。②这里就当时争论的焦点及各自的主张作归纳阐述。

一、“临事制刑,不予设法”的传统法律制度的存废

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管仲、子产、邓析等“法家先驱”③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直接挑战奉行了千余年的奴隶制秘密法制度。在奴隶制法律制度下,奴隶主贵族“议事以制,不为刑辟”,④不让平民知道法律,使百姓处于不知底细的境地,从而保证奴隶主贵族掌握着任意刑事杀的司法特权。他们用作为大经大法的礼,用奴隶制的典章制度统治国家,维护着以“亲亲”“尊尊”为基础的宗法等级秩序。

作为奴隶制秘密法的直接受害者的新兴地主阶级,为了抵制奴隶主贵族的司法专横和政治迫害,争取平等的法律权利,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礼仪”⑤的主张。至管仲相齐,“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⑥并突破了周礼“任人唯亲”的原则,实行“匹夫有善可得而举”⑦和“使各为其所长”⑧的原则。子产则向占统治地位的神权法律观提出挑战,认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⑨实际上否定了了自商周以来盛行的“天罚”论。针对奴隶主贵族提出的一旦公布了法律,“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弄得“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并且“不忌于上而有争心”,⑩所以犯罪一定会增多的论调,法家给予了有力的批驳。他们指出:法律公布。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11)犯罪不但不会增多而只会减少。子产认为严厉的刑罚公布出来,就象烈火一样,触死的人一定会减少:“民望而畏上,故鲜死矣”。(12)商鞅认为百姓了解法律后,“皆务自奉公”,国家也就“易治”了。这里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明白易知”。(13)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法家政治家管仲、邓析、子产等人,本着务实和进取精神,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使得什么是犯罪,犯罪者处什么刑等,都有了一定的标准,建立了“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事断于法”的法律制度,使法治与礼治形成直接对立,引起激烈的论争。

儒家主张“为国以礼”,重“礼治”而尚先王。反对法家公布成文法及其“以法为本”的主张。他们认为应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差”(14)的先王之“礼”作为统治国家的重要工具,孔子声称“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15)在儒家看来,礼不仅是国家的政治规则,也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16)正因如此,晋国铸刑鼎遭到了儒家的猛烈指责:“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17)照孔子的主张,晋国的法度,应该遵循的是周礼,现在摈弃了礼而作刑书,铸刑鼎,民众看鼎办事,就还会服从统治,统治秩序将无以维持。其反对公布成文法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公布成文法从先王那里找不到理论根据,故子产“作刑书”也好,晋国“铸刑鼎” 也好,均是不符合先王之道的非礼行为,而遭到儒家的非难。

道家创始人老聃,是没落中的奴隶主贵族的代表。在社会大动荡面前,以其为首的道家崇信自然法,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8),反对法家的人为立法和重法酷刑。老子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所以,主张“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对于公布成文法,老子的态度是鲜明的,他说:“法令滋张,盗贼多有”,“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19)叔向反对郑子产铸刑书时所说的“国将王,必多制”亦是典型的道家言论。所以,道家从“无为而治”的主张出发,也是反对公布成文法的的。

二、“贵贱不愆”的宗法等级制度的存废

在这一点上,法家反对维护奴隶主贵族宗法等级制度的礼治,提倡“以非为是,以是为非”,(20)即以违反周礼的言行为是,以符合周礼的言行为非。所以邓析认为,不公布成文法,就不可能做到“事断于法”,赏罚就失去了标准,“国法立则私善不行”,否则“喜而便赏,不必当功,怒而便诛,不必值罪,不慎喜怒,赏诛从其意而欲委任臣下,故亡国相继,弑君不绝”。(21)立法不分明,有法而不依,滥施赏罚,才是导致弑君亡国的根源。所以邓析子同子产一样,都力主将法布之于众,以打破“贵贱不愆”的“度”,在“事断于法”的前提下,与旧贵族分享司法特权。邓析同时身体力行宣传法律,向敢于造反的群众传授法理。在适用法律上,法家主张法律一旦公布,就应人人遵守而坚持“事断于法”,贯彻“刑无等级”的原则,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22)

儒家创始人孔子认为贵贱等级不能错乱,是为法度。“贵贱不愆,所谓度也”。(23)下事上,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周礼的基本原则,是天下之通义,一旦失其序则乱,甚至会导致国家的灭亡。现在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抛弃了“贵贱不愆”的“度”,大家都遵照法律行事,贵贱没有了区别。这在“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的孔子看来自然便属名不正言不顺的失序败亡之道。

叔向认为,下层百姓知道了法律,对上层的贵族就不恭不敬,大家都有争夺之心,引证刑法为根据,求得侥幸成功,就不能治理了:“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立,弗可为矣。”基于同儒家一样维护奴隶主贵族特权制度的出发点,反对公布成文法。

道家本于“无为”,反对一切人为的仁义礼法及制度设施。即对“礼”“法”通通反对。所以,老聃不仅反对公布成文法,即使旧有的礼乐典章制度也在其反对之列。他说:“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24)只有“绝仁弃义”,才能“民复孝慈”。老子站在没落奴隶主贵族的立场上,对日益衰朽的奴隶主贵族的礼乐典章已失去信心,对新兴地主阶级的改革措施又深恶痛绝,于是他既鄙薄人为法,又鄙薄仁义道德。这种政治法律虚无主义,表达了他所代表的阶级,在战乱动荡的社会中,悲观绝望的末日心态。

三、用什么法律以“经纬其民”

在围绕公布成文法的论争中,儒家就关于用什么法度来治理其民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孔子在指斥晋国“铸刑鼎”时提出,晋国应使用晋的始封君唐叔从周公那里接受的“法度”来治理其民。他说:“夫晋国将常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25)这里所谓“唐叔之所受法度”,就是指唐叔从周公那里带来的法律《唐诰》。孔子认为晋永远用《唐诰》来进行统治,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才能被尊重,宗法等级制度才能保持而不致崩溃。这实质上已涉及到法律的本质问题,即法律应该体现哪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而道家一是强调“道法自然”的自然法,反对人为的法律;二是主张自由放任,国家对民不过多干涉,而不像儒家或法家那样提出了立法、司法的具体主张主张;三是强调“君人南面之术”,即统治之术,主张实行愚民政策。老子并不是完全否定规范管理,而是要“大制不割”,即最理想的法制是不要去宰割人民。认为“道”是人们应遵循的行为规范,而“大道无形”,并没有固定的形式,且“先天地生”,也不是人们能够制定出来的,因此,不应该制定什么法律制度,同时“国之利器,不可示与人”,所以有关治国的规章和措施,都应该秘而不宣,基于此,道家反对公布法律。

新兴地主阶级法家人物一方面主张“修旧法”,废止体现旧贵族意志的秘密法,另一方面又强调制定顺乎时代和民心人情的新法律。管仲说:“俗之所欲,因而予之;欲之所否,因而去之”。(26)他们在“令顺民心”的掩饰下,打破井田制,“相地而衰征”,(27)承认私田的合法性;突破“亲亲”原则,倡导贤人政治,使出身卑贱的“匹夫”“可得而举”,有机会参与中家管理,执掌政权;废除秘密专横的法律制度,公布体现“事断于法”的成文法,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大人忠俭者,因而与之;泰侈者,因而毙之。”(28)在政治和经济领域,创造能够和旧贵族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总之,新兴地主阶级力图通过改革,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

在关于公布成文法的论争中,法家的理论趋于完备,法治的观念逐渐普及并深入人心,最终使得法家在政治上取得节节胜利,封建法制取代奴隶制法制已成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自然,这是中国法律制度历史上的一次重要变革。随着制定和公布成文法运动在各国的有效推行,不但在根本上改变了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开创法治替代礼治的新局面,而且对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推动战国的社会变革,促进封建主义政权的最终建立和巩固,也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汉书》卷九

(2)(3)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

(4)(10)《左传?昭公六年》

(5)《荀子?非十二子》

(6)(7)(27)《国语?齐语》

(8)《管子?牧民》

(9)《左传?昭公十八年》

(11)(13)《商君书?定分》

(12)《左传?昭公二十年》

(14)《荀子?王制》

(15)《论语?阳货》

(16)《论语?子路》

(17)(23)(25)《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18)(19)(24)《道德经》

(20)《吕氏春秋?离谓》

(21)《邓析子?转辞》

(22)管子?任法》

(26)《史记?管晏列传》

(28)《左传?哀公三十年》

郑国的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

晋国“铸刑鼎”(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春秋时期较早指定成文法的国家是楚国。第一次在楚文王时期(前689——前677)年制定了《仆区法》。此后晋国、宋国也相继制定了成文法。

以上成文法虽然制定于春秋早期,但是没有公诸于众。到春秋后期,成文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增强,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尤以郑、晋两国最有代表性。公元前536年(郑简公三十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见:《左传.昭公六年》)。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在成文法的公布活动及其论争过程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势力日渐壮大并走向成熟,“法治”精神得以张扬,思想领域的斗争被法家逐步引向法律实践,从而加速了体现“事断于法”原则的封建法律制度取代以法律秘密主义为特征的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历史进程。其后随着战国时期变法派在各国的法制变革,旧的法律制度趋于全面瓦解、终结,新的法律制度得以最终确立。

在春秋战国之际争鸣的百家中,提出自己法律思想的当然不止儒、法、道三家。但是在围绕公布成文法的论争中,儒、法、道三家明确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和主张。由此体现、反映出的三种不同的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封建主义法制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就道家而言,其“清虚自守”、“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就曾被封建统治阶级用来作为政权建立之初、恢复国力之时实行休养生息政策的法律指导思想(汉初)。道家思想中具有反剥削、反压迫、要求自由的进步主张,对后来的农民起义与社会变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其中消极悲观、逆来顺受的因素,经过后世封建思想家的加工改造,成为统治者用来麻痹人民意志的思想武器。封建士大夫还用来慰藉官场的失意和弥补空虚的精神食粮。因此在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里,道家思想与正统的儒家思想互相抗衡,互相补充,***同构成了封建社会的思想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儒、法两家,其法制思想被封建社会统治者兼收并蓄,“霸、王道杂之”,①由论争时的极端对立走向合流互补。儒、法的合流对汉以后的封建法制产生着深远而重要的影响。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儒家的礼治、德治和法家的法治,成为统治者相互补充的两种基本的统治手段,再未出现任何一方面的绝对化。②这里就当时争论的焦点及各自的主张作归纳阐述。

一、“临事制刑,不予设法”的传统法律制度的存废

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管仲、子产、邓析等“法家先驱”③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直接挑战奉行了千余年的奴隶制秘密法制度。在奴隶制法律制度下,奴隶主贵族“议事以制,不为刑辟”,④不让平民知道法律,使百姓处于不知底细的境地,从而保证奴隶主贵族掌握着任意刑事杀的司法特权。他们用作为大经大法的礼,用奴隶制的典章制度统治国家,维护着以“亲亲”“尊尊”为基础的宗法等级秩序。

作为奴隶制秘密法的直接受害者的新兴地主阶级,为了抵制奴隶主贵族的司法专横和政治迫害,争取平等的法律权利,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礼仪”⑤的主张。至管仲相齐,“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⑥并突破了周礼“任人唯亲”的原则,实行“匹夫有善可得而举”⑦和“使各为其所长”⑧的原则。子产则向占统治地位的神权法律观提出挑战,认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⑨实际上否定了了自商周以来盛行的“天罚”论。针对奴隶主贵族提出的一旦公布了法律,“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弄得“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并且“不忌于上而有争心”,⑩所以犯罪一定会增多的论调,法家给予了有力的批驳。他们指出:法律公布。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11)犯罪不但不会增多而只会减少。子产认为严厉的刑罚公布出来,就象烈火一样,触死的人一定会减少:“民望而畏上,故鲜死矣”。(12)商鞅认为百姓了解法律后,“皆务自奉公”,国家也就“易治”了。这里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明白易知”。(13)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法家政治家管仲、邓析、子产等人,本着务实和进取精神,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使得什么是犯罪,犯罪者处什么刑等,都有了一定的标准,建立了“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事断于法”的法律制度,使法治与礼治形成直接对立,引起激烈的论争。

儒家主张“为国以礼”,重“礼治”而尚先王。反对法家公布成文法及其“以法为本”的主张。他们认为应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差”(14)的先王之“礼”作为统治国家的重要工具,孔子声称“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15)在儒家看来,礼不仅是国家的政治规则,也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16)正因如此,晋国铸刑鼎遭到了儒家的猛烈指责:“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17)照孔子的主张,晋国的法度,应该遵循的是周礼,现在摈弃了礼而作刑书,铸刑鼎,民众看鼎办事,就还会服从统治,统治秩序将无以维持。其反对公布成文法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公布成文法从先王那里找不到理论根据,故子产“作刑书”也好,晋国“铸刑鼎” 也好,均是不符合先王之道的非礼行为,而遭到儒家的非难。

道家创始人老聃,是没落中的奴隶主贵族的代表。在社会大动荡面前,以其为首的道家崇信自然法,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8),反对法家的人为立法和重法酷刑。老子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所以,主张“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对于公布成文法,老子的态度是鲜明的,他说:“法令滋张,盗贼多有”,“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19)叔向反对郑子产铸刑书时所说的“国将王,必多制”亦是典型的道家言论。所以,道家从“无为而治”的主张出发,也是反对公布成文法的的。

二、“贵贱不愆”的宗法等级制度的存废

在这一点上,法家反对维护奴隶主贵族宗法等级制度的礼治,提倡“以非为是,以是为非”,(20)即以违反周礼的言行为是,以符合周礼的言行为非。所以邓析认为,不公布成文法,就不可能做到“事断于法”,赏罚就失去了标准,“国法立则私善不行”,否则“喜而便赏,不必当功,怒而便诛,不必值罪,不慎喜怒,赏诛从其意而欲委任臣下,故亡国相继,弑君不绝”。(21)立法不分明,有法而不依,滥施赏罚,才是导致弑君亡国的根源。所以邓析子同子产一样,都力主将法布之于众,以打破“贵贱不愆”的“度”,在“事断于法”的前提下,与旧贵族分享司法特权。邓析同时身体力行宣传法律,向敢于造反的群众传授法理。在适用法律上,法家主张法律一旦公布,就应人人遵守而坚持“事断于法”,贯彻“刑无等级”的原则,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22)

儒家创始人孔子认为贵贱等级不能错乱,是为法度。“贵贱不愆,所谓度也”。(23)下事上,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周礼的基本原则,是天下之通义,一旦失其序则乱,甚至会导致国家的灭亡。现在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抛弃了“贵贱不愆”的“度”,大家都遵照法律行事,贵贱没有了区别。这在“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的孔子看来自然便属名不正言不顺的失序败亡之道。

叔向认为,下层百姓知道了法律,对上层的贵族就不恭不敬,大家都有争夺之心,引证刑法为根据,求得侥幸成功,就不能治理了:“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立,弗可为矣。”基于同儒家一样维护奴隶主贵族特权制度的出发点,反对公布成文法。

道家本于“无为”,反对一切人为的仁义礼法及制度设施。即对“礼”“法”通通反对。所以,老聃不仅反对公布成文法,即使旧有的礼乐典章制度也在其反对之列。他说:“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24)只有“绝仁弃义”,才能“民复孝慈”。老子站在没落奴隶主贵族的立场上,对日益衰朽的奴隶主贵族的礼乐典章已失去信心,对新兴地主阶级的改革措施又深恶痛绝,于是他既鄙薄人为法,又鄙薄仁义道德。这种政治法律虚无主义,表达了他所代表的阶级,在战乱动荡的社会中,悲观绝望的末日心态。

三、用什么法律以“经纬其民”

在围绕公布成文法的论争中,儒家就关于用什么法度来治理其民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孔子在指斥晋国“铸刑鼎”时提出,晋国应使用晋的始封君唐叔从周公那里接受的“法度”来治理其民。他说:“夫晋国将常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25)这里所谓“唐叔之所受法度”,就是指唐叔从周公那里带来的法律《唐诰》。孔子认为晋永远用《唐诰》来进行统治,奴隶主贵族的特权才能被尊重,宗法等级制度才能保持而不致崩溃。这实质上已涉及到法律的本质问题,即法律应该体现哪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而道家一是强调“道法自然”的自然法,反对人为的法律;二是主张自由放任,国家对民不过多干涉,而不像儒家或法家那样提出了立法、司法的具体主张主张;三是强调“君人南面之术”,即统治之术,主张实行愚民政策。老子并不是完全否定规范管理,而是要“大制不割”,即最理想的法制是不要去宰割人民。认为“道”是人们应遵循的行为规范,而“大道无形”,并没有固定的形式,且“先天地生”,也不是人们能够制定出来的,因此,不应该制定什么法律制度,同时“国之利器,不可示与人”,所以有关治国的规章和措施,都应该秘而不宣,基于此,道家反对公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