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政党法的内容规定

德国《政党法》大致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关于政党的一般规定。

与德国立法的一贯文风一致,《政党法》的第一章是关于政党定义宗旨等的抽象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总则的第一条规定政党在宪法中的地位,政党在公***生活中应当起到的作用,政党的目标以及政党的职责。政党的第二条规定政党的定义;(2)第二条第1款规定政党是一种公民的结合,他们持续的或者在较长时间内影响着整个联邦或者一个州的政治意志的形成,并且在德国联邦议院参与代表人民,根据其事实关系的全貌,根据其组织的规模和稳定性,通过其成员的人数和在公***场合的展示,树立并保证其目标的严肃性;(3)政党享有诉权。(4)政党的命名的一般规定。(5)政党的平等对待原则。

2.关于政党内部秩序的规定

(1)关于党的章程纲领以及党的基本信息的报告、公开制度。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在联邦选举委员会查阅政党的有关信息并免费获得复印件;(2)关于政党划分为区域性组织的规定;(3)关于政党内部机构组成的规定。包括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党的执行委员会和履行特殊职责的党的一般委员会;(4)关于政党的选举制度。明确规定了代表和委员会成员由选举产生, 任期最多2 年(没有关于连任的规定),除法律和党章另有规定外, 党的投票一律以简单多数方式通过;规定了秘密投票原则。(5)关于党内仲裁制度的规定。包括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的范围、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的任期、回避等;(6)关于对党员和党的区域性组织的处分以及党员权利的规定。

3. 关于政党财务的规定。

(1)关于国家资助的原则和数额;(2)关于党内资金平衡的规定;(4)关于党的财务报告和检查制度的规定。这部分规定相当详尽、细致, 包括报告的义务、报告书的内容、收支项目的计算、资料和账簿的保管、检查方式及检查人员资格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等;(4)关于接受捐赠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合法捐赠的范围、处理违法捐赠的方式和对违法捐赠的处罚。

4. 关于禁令执行的规定。

包括禁令的执行机关和如何处理一个被禁止的政党的替补组织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