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工伤赔偿标准
劳动仲裁一般赔偿标准具体如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向员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当事人就工伤赔偿金而申请劳动仲裁的,赔偿金的算法是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障碍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一级至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他。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工伤劳动仲裁程序:
1、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受理,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诉人予补充;
3、仲裁准备,组成仲裁庭,回避,调查取证、拟定仲裁方案;
4、仲裁审理,通知当事人,先行调解,开庭裁决,制作仲裁裁决书。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