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特有的基本原则有
行政法特有的基本原则有法律原则、公正原则、限制原则、自由原则、保障原则、公开原则、监察原则。
1、法律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规范,行政机关不得违背、规避、扭曲法律规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权力、职责。
2、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公正执行公***权力,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歧视和照顾特定的个人或组织。
3、限制原则: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约。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不得越权行使权力,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4、自由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基本自由权利应当得到保护,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尽量保障这些权利。
5、保障原则:行政行为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追究责任并给予赔偿。
6、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透明地向社会公开其行政行为,公开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7、监察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受到监察,接受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行政法特的执行方式
1、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作的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它具有行政强制力和法律强制力。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决定,例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等。
2、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和其他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行政法律关系,其效力不同于法律规范的一般性质,而是具有一定的相对性质。例如行政和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