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亲子游泳教练离职可以扣违约金吗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华先生选择的是私人教练模式,并且私人教练明确指定的是黄教练,私人教练课程具有非常强的身份属性,除非华先生个人同意,甲健身中心无权随意更换私人教练。现由于黄教练离职,华先生也不认可新的健身教练,甲健身中心无法按照预付款协议提供约定的指定服务,已经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解除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甲健身中心因为黄教练离职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虽然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情形,但根据《民法典》可以法定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