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和法律

这个我们首先来理解一下,什么是贪污?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犯论处。

所以,我结合刑法和你的情况来分析一下。

第一,只有当村干部把你多交的这两亩的公粮,纳为己所有,才算贪污。如果你多交的这两亩公粮,并不是村干部纳为自己所有,而是都上交国家的,这个就不是贪污,只能说明村干作风粗暴等问题,是纪律方面的问题!如景影响不大,不构成犯罪,主要是党纪或行政处分,不存在判刑!

第二, 是不是贪污,这个要看证据。说他们贪污,是难以成立了!估计你现在手上现有的东西,就是以前交粮的单据了,这个单据只说明你交了多少东西,不能说明某人叫你交多少的问题!虽然你比你应交的多交了,这也许是你乐于奉公,自己愿意多交呢?

第三,即使他他把你多交的那部分具为已有了。那也还要看他侵占了多少。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其中:第四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前三款是说贪多的情况,是要定罪的)。 一点浅见,就说到这里吧,说得不对的地方,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