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实行酒驾同车、同桌“连坐”处罚,怎么看?
首先,地方交警“连坐”之规定,并无法律依据:
省级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有权制定规章,但同时为了规避地方政府自我扩权,《立法法》规定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的权限仅在于:为执行上位法的规定而具体需要,以及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进言之,对于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如因迫切需要,确实可以先行制定地方规章,但是如无上位法授权,不得减损公民权利或增加公民义务。显然,武汉交管局拟出台的此项举措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在法治政府背景下,不应当获得支持。
其次,关于“连坐”中报警才能免责的规定: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人不得纵容驾驶人违法违规驾驶,但是对于同车人、同桌人该如何采取具体行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而"法无明文规定不可罚"为法治之核心原则!
其实,口头上的劝阻也算是尽到了一定的义务。在现实中,同车人或同桌人与驾驶人关系很复杂,可能是深交的亲朋故友,也可能是萍水相逢的陌生过客,但不管是哪种人,如果要求必须打110才算是尽到了劝阻义务,不仅有违法治原则,也违背社会伦理。
在此可以回眸一下历史文明,在古代法统中,执政者就知道“亲亲得相首匿”的价值所在,具言之,就是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隐瞒,不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该封建规定与当今法治理论不符,但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若以破坏交际圈及亲朋关系为代价,倡导“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群众斗争精神,不仅于法无据,社会危害性甚至会远大于酒驾醉驾行为本身。
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如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仅可以进行口头申辩,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再次,此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酒驾、醉驾“连坐”的想法,并非新创意。早在2009年,国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就有这想法,后来不了了之;2014年,深圳交警也有这想法,后来也只能搁浅。退一步讲,即便当年公安部的规章得以实施,从法律的层面实现了有法可依,但这种规定在具体执法的过程中,也必然面临困境,这里面有多种因素、多种情形需要考虑,这里就不展开讨论了。
最后,酒驾“连坐”执法方式如果获以实施,该注意什么?应遵循什么法律规则?
该“创举”如果获以通过实施,必将对交通违法行为起到抑制作用,但是我们不能挖肉补疮,得不偿失,必须要遵循行政法领域所要求的合法性、合理性、信赖利益保护、权利救济等原则。其实,任何行政举措出台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如果同时会带来更多新的问题,甚至弊大于利,我认为有关单位应当再研究、再考虑。至少,底线是要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兼顾国民的普遍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