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
法律主观:
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判几年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 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 罪名 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 弹药罪 。该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下列两种情形依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处罚: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 抢劫 、 绑架 等违法犯罪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 盗窃 、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支、弹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应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弹药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 法律知识 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 刑事辩护律师 为您服务。
法律客观: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认定本罪,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看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为他人利用,确实不知情而非法携带的,就不应构成犯罪。二是应当对行为人非法携带上列物品的数量、危害大小等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行为人非法携带上述物品数量很小,行为人进入公***场所或者公***交通工具,能马上、主动交出的,也可不予追究处罚。 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安全的犯罪,犯罪主体亦没有任何限制。但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场所或者公***交通工具,危及公***安全、情节严重的;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行为人过失行为而导致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危害公***安全的。 (2)犯罪的地点不同。本罪要求必须发生在公***场所或公***交通工具上;失火罪、过失爆炸罪没有地点上的限制。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故意,是故意犯罪;而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在主观方面表为过失,是过失犯罪。 (4)对成立犯罪的要求不同。本罪是危险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出现危及公***安全的危险,情节严重即可;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要求必须出现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非法携带上述危险物品进人公***所或公***交通工具,并发生失火、爆炸等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即以失火罪或过失爆炸罪论处。 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安全,在客观方面也有相似之处。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人公***场所或者公***交通工具,危及公***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则表现为违反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蚀性物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枪支、弹药,比本罪的犯罪对象范围要窄得多。 (3)既遂形态不同。本罪是危险犯,只要出现危及公***安全的危险即构成本罪的既遂;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持有、私镀枪支、弹药的行为即构成既遂。 本罪与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界限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毋行、示威的行为。两者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有相似之处,但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危害公***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后者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秩序。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后者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范围较前者要窄。 (3)犯罪的地点不同。前者犯罪的地点必须是公***场所或者公***交通工具上;后者犯罪的地点必须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地点。 (4)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人公***场所或公***交通工具,危及公***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5)既遂形态不同。前者是危险犯,只要出现危及公***安全的危险就构成既遂;后者是行为犯,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