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有哪些规定?

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组成规则

为了保证评标委员会的公正性、权威性,尽可能地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高质量的组成人员,因此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并依照法定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若干规则

评标必须按法定的规则进行,这是公正评标的必要保证,因此规定:

招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这是要求评标在封闭的状态下进行,使评标过程免受干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这是以法律形式排除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的非法干预,排除从外界施加的压力,也是在法律上保证公正评标,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这是明确了评标的原则,也是为了保证评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在评标中不应采用招标文件中未列明的标准和方法,也不应改变招标文件中已列明的标准和方法,否则将失去衡量评标是否公平、公正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这是保证公正评标的必要条件,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的工作必须是合乎招标投标制度本质要求的,体现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并对自己的工作负个人责任,这就不但有规范,而且有责任,从而促使形成强烈的责任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这是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评标的重要权力,因而必须保证他们是廉洁公正的,就要求他们个人的行为绝对是严格地割断与投标人的任何利益联系,所以对其个人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参与评标的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都不得透露评标情况,也就是对评标情况负有保密义务,这是保证评标工作正常进行,并使评标工作有公正结果,防止参与评标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必要措施。

以上关于评标的若干规则,是招标投标法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对评标委员会有严格的要求,这都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能否在评标环节上,对投标文件作出公正、客观、全面的评审和比较,正是招标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也是能否公正地推荐和确定中标人的必要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