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张骞墓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张骞墓的保护与管理,传承弘扬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张骞墓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张骞墓的保护管理、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展示利用、参观游览和生产建设等活动。第三条 张骞墓的保护与管理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第四条 张骞墓是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张骞墓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挖掘、占有,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与张骞墓有关的文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出借给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展示和研究。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张骞墓的保护,支持开展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第五条 汉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张骞墓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的重大问题和有关事项。

城固县人民政府负责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

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张骞墓的保护、管理及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

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张骞墓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城固县人民政府设立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承担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的具体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张骞墓日常保护和管理;

(二)实施张骞墓保护等有关规划;

(三)对涉及张骞墓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四)协助做好张骞墓考古工作;

(五)组织实施张骞墓本体和附属文物展示;

(六)组织实施张骞墓相关文物和史料的征集、整理、收藏以及陈列展示;

(七)开展张骞墓相关的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八)其他与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第七条 张骞墓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的范围执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陕西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范围执行。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保护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第八条 张骞墓保护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审批。

城固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张骞墓保护规划相衔接,符合张骞墓保护要求。第九条 张骞墓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张骞墓本体;

(二)附属文物:

(1)石兽两尊;

(2)汉博望侯张公骞墓碑;

(3)汉博望侯墓碑记碑;

(4)后裔碑;

(5)增修汉博望侯张公墓道碑记碑。

(三)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的文物藏品和重要资料;

(四)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与张骞墓有关的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踩踏;

(二)排放污水、挖沙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倾倒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三)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张骞墓保护无关的工程。第十一条 在张骞墓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下列工程或者作业的,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批准,并保证张骞墓保护对象的安全。

(一)新建、改建、扩建张骞墓保护设施的;

(二)实施修缮、保养文物工程的;

(三)铺设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管线的;

(四)设置防火、防雷、防盗设施和修建防洪工程的;

(五)实施环境整治工程的;

(六)其他有关张骞墓保护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