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埃及法的婚姻家庭制度与继承制度谈男女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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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古埃及法的婚姻家庭制度与继承制度的相关资料:
古埃及在公元前3世纪时,一夫多妻制还很普遍,后来则逐渐转变为一夫一妻制,但法老王除外。男子在身份上不能娶多于一个的妻子,但是如果娶第二个妻子或纳妾,这是他个人的经济能力和良心的问题,社会对此并不干预。巴比伦的法律则有一条特殊规定,如果一个人的妻子不孕育,那么妻子有义务为丈夫找一个能生孩子、为他传宗接代的女人,为他生儿子。在巴比伦语中,称第二个妻子为“嫉妒的同伙”。
古代的阿拉伯诸国,对一夫多妻制是实行得最久的,这是为了繁衍更多的子孙,同时也是男子希望能享受更丰富的性生活。他们信奉的经典曾说,一夫多妻可以繁衍种族,所以允许人们娶四个妻子以及许多宠妾,但四个妻子要获得等份的遗产。他们获得妻子的方式通常是靠订婚,但所有的细节都是由女性亲属来安排的。男人在结婚之前不能见他的未婚妻,他的母亲或姊妹到公***浴室去和同一等级的女人接触,去看她们的裸体,回来后向男子描述她们身体的魅力状况,以便定夺。
另,你可以去图书馆看看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外国法制史》一书,在古埃及法的制度一章中有讲到婚姻制度和继承。
古埃及保留有显著的母权制残余,子女一般从母名,在亲属中以外祖父和舅父的地位为最尊。婚姻主要实行一夫一妻制,随着夫权制的确立,纳妾也并不违法;契约是婚姻成立的基本条件,妇女作为契约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订立契约。按照婚姻契约,妻保留自己的财产,而夫则有义务提供妻的生活所需,为保证妻的财产得到承认,开具详细的财产清单,并以夫全部财产作为抵押;离婚完全自由,妻通常都会得到一笔高额的补偿金。
成年子女享有充分的独立权利,可以自由支配个人财产;不论男女,不论长幼,所有子女一律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不过女子中最年长的一个拥有某些特权,即因承担办理分产事务而多获得一份财产作为酬劳;子女不仅可以继承父亲的财产,而且可以继承母亲的财产以及母系亲属的财产;无子嗣者的财产由死者兄弟姐妹继承。
而且古埃及的王室有常见的近亲通婚的现象。
现代遗传学证明了近亲结婚的害处,在翻开埃及的历史的时候,发现古埃及的往事近亲结婚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甚至可以说是制度化的,兄妹结婚,父女结婚,母子结婚等等都存在着,而且并没有见到后代患有某些遗传学疾病。
人们曾经以为近亲结婚是古埃及社会的一种现象,后来研读知道,这种婚姻现象只是在王室中存在着,平民之间是被禁止的。
那么古埃及王室为什么要保持近亲结婚呢?
埃及人普遍认为,女性在维持着家族的血脉,而王室的血脉是非常尊贵的,只有这样近亲结婚才能保证王室血统的纯正,基于此,王位的候选人只有娶国王的女儿才能继承王位。婚姻的状况关系到王位的合法性。但是除了继承人之外,还有在任法老与自己的近亲结婚的现象,更深远的原因可能要追溯到古埃及的神话之中。
埃及的神话记载,奥西里斯神和伊西斯女神就是兄妹结婚,因为王室近亲之间的结婚是有着神圣性的。从王位传递的安全性上来讲,这条规定可以避免危险分子通过婚姻进入王室,避免外戚威胁王权,古埃及王室严格限制于外族联姻,法老绝不把自己的女儿嫁给外族,但是本人是可以娶外族女人为妻的,但是王位的继承者必须是来自皇族血统的皇后所生的法定继承人,或者迎娶了王室公主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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