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工程承包性质都包括什么内容?

工程承包的这种现象还是比较普遍,并且因为工程承包而导致民事 诉讼 的这种行为也是挺多,那么 民事诉讼法 工程承包 性质都包括什么内容?根据相关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工程承包按照建设性质和师师的合同来进行考量。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 建设项目按管理需要的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 按建设性质划分。 1. 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有的建设项目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项目。 2. 扩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新建主要车间或工程项目。 3. 改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科技含量,采用新技术,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新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或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有的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建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算改建项目。 4. 迁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经上级批准搬迁到另地建设的项目。迁建项目中符合新建、扩建、改建条件的,应分别作为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迁建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 5. 恢复项目,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按原有规模重新恢复起来的项目。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应作为扩建项目。 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的性质 决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不适用专属 管辖 的规定《 合同法 》第269条将 建设工程合同 的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合同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 承揽合同 ,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新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为“加工行为地”,所以进一步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废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上面文中提到了关于工程实施期间的一些合同,以及施工办法的性质,其实就已经解释了,关于在民事诉讼时包含的一些相关,那么如果下次再遇到民事诉讼法工程承包性质都包括什么内容等相关的问题的时候就能够,知道要做的办法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