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近日有网友在后台留言,说自己家里正在经历一场债权债务的诉讼官司。对方律师在法庭上公开撒谎,说一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来欺骗误导法官。她想了解律师作虚假的陈述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小编为此查询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律师虚假陈述如何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伪造的意思是编造,捏造,以假乱真,利用不存在的事物来谋取利益,可见虚假陈述也属于伪造范围。

法律规定了法庭上诉讼参与人的如实陈述义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十三条规定:“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如实,系诚实的近义词,如实陈述,本是诚实信用内容之一。根据以上规定,不管是当事人,还是诉讼参与人,包括律师,在法庭上陈述都有诚实信用、如实陈述的义务。

二、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对伪造证据的处罚措施同样适用于律师等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修改前民诉法的条款)的规定处理。

律师的职责是利用法律条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证性,而不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漏洞,无底线的为委托人谋取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以此为目的做出违法违规的事情,自然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您还需要更多的信息,请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