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里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现行刑法总则部分(第3、4、5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已经明文规定为刑法的基本指导原则,成为刑事立法、司法活动必须遵行的基本原则。缘此,这三原则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似乎已不可动摇。然而,笔者依然有所质疑。是否可以因为刑法基本原则已落户于刑法典中,或因为之前之后曾经大规模地讨论过,现在就可袖手不问了,或者说这个问题是否真的业已解决?诚恐不然。首先,刑法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只是“已然”,未必是“必然”或“应然”,这自然是由法的滞后性、不周延性等先天不足造成的。其次,法学理论研究不是仅仅作为某部法律规范的“法窑”而存在的,而应为整个法学进步的引擎,既务实又要有前瞻性。再次,整个社会都在不断发展,立法和司法环境也在改变。故此,笔者认为旧题重拾亦是有以。谈到刑法基本原则,我们无法回避另一相关概念,即法的原则。本文着意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了何为法的原则、法的原则的分类,以求理清法的原则与基本法律原则的关系。以此为阶,本文的一个重要内容即是以比较的眼光对刑法基本原则进行研讨,即从刑法基本原则与宪法基本原则以及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对比分析中,找出刑法基本原则的各方面特性,以此进一步检验已有的及新近的提法,并力求对以后刑法基本原则可能出现的提法准备辨认手段。关键词法的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内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 刑法平等适用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学的一个根本问题,但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至今依然“远近高低各不同”;研究者皆各秉持己见,争论纷纭不休,到现在依然持续,未能达成普遍***识。有关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分歧,要而言之,多集中在何为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认定的依据,以及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等方面,后二者尤其为论争的焦点。其实, 刑法基本原则之所以到今天尚不十分明确,与人们研究这一问题的角度有重要关系。笔者以为,刑法基本原则虽然属于刑法学问题,研究着眼点却不宜囿于刑法学这一端口。欲将其彻底澄清,就须全方位地进行多维捕逐。故此,笔者不揣冒大方之家所不韪而试从各个角度诸如法理学、刑法学、比较研究等对该问题详作推敲。一. 基本法律原则法理探究 关于法律原则,国内外学者的认识颇为纷纭。依照英国法学家沃克对这一概念的定义,法律原则就是:许多法律推理所依据的前提,不断地、正当地适用于比较特别和具体规则解决不了或不能充分明确地解决的案件的一般原则。可见,这主要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所作的诠释。而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法律原则即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它规则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1] 。我国学者一般也都认为,“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它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2] 。从而不难看出,法律原则反映了人们对法律基本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更包含了人们对法律的普遍性价值的追求。这才使得法的原则具有“内容的明确化程度较低”[3] 非常抽象、较为稳定、覆盖面广[4] 的特点。而且因为它是对法律基本规律的把握和法的普遍性价值的追求,才使之具备这样基本功能:(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对法律制定和法律规则理解具有指导意义。(2)可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3)直接作为审判依据.以上这些,究其实质,乃是法的原则的内容施加于立法、司法活动的状况。按照学界的一般看法,法律原则可以做出如下分类:(1)按原则产生基础的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关于必须达到的目的或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做出的方略,通常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国防的发展目标、战略措施或社会动员等问题。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这是法律原则最通常的涵义。(2)按原则的覆盖面的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基本法律原则是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3)按法律原则内容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法律原则和程序性法律原则。实体性法律原则指规定实体法律问题的原则,其功能为调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性法律原则是程序性问题的原则,具有调整程序上权利义务的功能。[5] 当然,法律原则按照不同的标准(如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还可以做出其它的分类,不一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