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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核心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但是,女精神病人没有正确的认知,也就不能谈起意志。

在没有使用暴力情况下,女精神病人也未反抗,怎么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为此,需要司法解释阐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4.04.26实施)中 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因此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

案例推送。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男子与患精神分裂症的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案件,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6年1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被害人王某的简易屋棚前,与王某一同进入屋内,两人在卧床上发生了性关系,后李某发现自己内裤沾血,意识到王某来了例假,于是用随身携带的卫生纸擦拭干净。邻居杨某恰来敲门,李某立即爬窗逃离了现场,后被赶回家的王某丈夫邱某以及邻居赖某等人抓住并被扭送至宁都县公安局。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患精神分裂症,属精神病人,无性保护能力

律师提醒:女精神病人权利不可侵犯。

受害者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第1条的规定,受害者遭受到了被告人的侵犯,从而造成生理和精神损伤的,可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对被告人提出附带民事的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