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东西既可以用来抵押,又可以用来质押。这是哪些情况,帮忙举一些案例

个人私家车已经做了一次抵押物,能不能再次用来抵押呢?这是很多人很好奇的同一抵押物能否再次抵押的问题。所谓再次抵押,即债务人为担保数个不同债权人的债权,而在同一抵押标的物上先后设定数个抵押权。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5条第1款确曾规定,“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己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这是将前债权人的同意,作为抵押人就车辆抵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设抵押权的条件。 在现代社会中,物质资料有限的客观现实要求人们必须通过各种方式使其所有物达到“物尽其用”,使其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抵押人在一物上设定多个不同次序抵押权的行为,正是适应了这一发展潮流。以前抵押权人是否同意作为后抵押权是否成立的条件,是对重复抵押这一制度的一种否定。其次,它限制了抵押人的处分权。抵押的一个重要优点在于,抵押人在不妨碍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情况下,仍享有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抵押人在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上,经与后债权人协议设定次序在后的抵押权,是依法对其“处分权”的行使。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抵押人必须事先征得质权人的同意,无疑是对其依法所享有的处分权的一种限制,这也是破坏意思自治原则的。 因此,《担保法》对再抵押问题在第35条中作了如下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该条规定在充分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基础上,给予了抵押人使其所有物“物尽其用”的权利。它并未将“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作为再次抵押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本条所谓的再抵押是指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之后,就抵押物的担保剩余价值再设定抵押,也即抵押人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 因此,针对个人车辆抵押能否再次用于抵押问题,根据法律建议,必须经过前债权人同意,经过商议讨论才可以。